中新網吉林新聞9月19日電 (譚偉旗 劉柯妍)欠條是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至關重要的證據,也是表明債權債務關系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可當欠條上所載明的欠款金額出現大小寫不一致的情況,又該怎么辦?近日,榆樹市人民法院市區(qū)人民法庭法官高葳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欠條金額大小寫不一致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據悉,徐某經營飼料商店多年,被告李某多次從原告處賒購飼料。2020年1月20日,原、被告經結算,被告給原告出具賒購貨物欠條。后經徐某多次催要,李某給付部分欠款,剩余欠款始終拒絕給付。無奈之下,徐某只好訴至法院。
訴訟中,承辦法官發(fā)現了欠款金額上大小寫的差距。對此,法官重新梳理賒欠賬目,根據梳理結果,確認剩余欠款金額。
該院審理認為:被告向原告購買貨物,原告提供貨物,被告應支付全部貨款,F被告因尾欠貨款出具欠條,根據交易的實際發(fā)生可以確定徐某提交的欠條有效,被告應按照其欠條約定履行還款義務。遂判決被告李某于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徐某貨物欠款及利息。
法官提醒,欠條是經濟糾紛案件中至關重要的證據,因此雙方在書寫欠條時,對欠條中的姓名、身份證號碼、欠款數額(大小寫一致)、時間等一定要書寫清楚,仔細審查,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完)
(來源:中新網吉林)
(編輯: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