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吉林新聞2月20日電 (譚偉旗 王森淼)近日,榆樹市人民法院八號人民法庭審理了一起離婚案件。
據悉,原告與被告于2019年登記結婚,婚后無子女,在結婚數月后,雙方因性格不合經常發(fā)生口角,于2019年4月,被告起訴提出離婚。
該院認為,原告與被告婚后因未能正確處理好夫妻關系,致使夫妻感情出現裂痕,雖然提起離婚訴訟,但考慮到雙方的感情基礎尚可,且從穩(wěn)定婚姻家庭考慮給予雙方和好的機會,遂駁回了原告的離婚請求。
時至今日,雙方仍處于分居狀態(tài),關系并未改善,原告再次提起訴訟要求離婚。
法官張湛受理該案后,通過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了解了事情的來龍去脈,原告三年內兩次起訴離婚,說明雙方夫妻關系未得到有效改善,夫妻自第一次起訴離婚后分居至今,說明被告沒有向原告明確表達與其和好的意愿,也間接證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無和好的可能,婚姻繼續(xù)維持下去也無任何意義,現原告與被告分居滿一年后再次訴請要求離婚,依法應當準予原、被告離婚。(完)
(來源:中新網吉林)
(編輯:王思博)